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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发布日期: 2019-7-19 16:25:37     浏览人次: 4607    

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门发文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近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央行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意见》提出,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二是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是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 
  四是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是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意见》指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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