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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业迎利好
发布日期: 2019-7-5 16:12:01     浏览人次: 4262    

养老、托育等社区服务业迎利好

2025年前免征增值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称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规定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 
  《公告》对上述社区以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范围进行了明确: 
  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公告》提出,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此外,《公告》提出,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指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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